日前,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了《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为进一步巩固海南的生态环境优势提供法制保障。其中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涉及4项修改内容。
《条例》增加了对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要求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海洋环境治理、海域海岛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有效保护重要、敏感和脆弱海洋生态系统。同时要求采砂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海岸线及海域生态环境。
其具体修改条款为,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涉海部分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由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或者海洋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运营前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将第一款修改为:“采砂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批准的采砂范围、数量、方式进行开采,不得破坏河床、河岸、蓄水河坝、桥梁、流域生态环境及海岸线、海域生态环境。”
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海总量,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海洋环境治理,海域海岛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有效保护重要、敏感和脆弱海洋生态系统。”
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三条,涉海部分修改为“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或者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