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财政厅出台《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将设立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每年安排1亿元,围绕海洋生物医药及制品、海洋新材料、海洋工程装备、现代水产冷链物流工程等建设项目,对企业新建或扩建海洋产业化项目、新对接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类项目,中央驻闽和省直属科研院所开展海洋关键技术开发与示范项目给予支持。
根据办法,补助资金分为对下转移支付部分和留省部分。对下转移支付部分采用因素分配法,主要依据各地市海洋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前期储备情况和发展、聚集程度等因素测算;留省部分用于支持中央驻闽和省直属科研院所申报项目。
办法明确,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绩效管理。获得补助资金支持的设区市、中央驻闽和省直属科研院所负责对所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于每年3月20日前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厅、财政厅。未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将不安排或少安排以后年度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技术开发、中试熟化与产业化、产能再扩大等任务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化厂房新(扩)建、改造等支出。不得用于项目实施单位公共基础设施和办公、娱乐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企业管理费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办法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相关配套条件,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地点、性质、内容、规模等。实施单位必须排出项目实施序时进度表,按时间节点执行。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