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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超市销售的水产品需带有原产国标示
2005-05-09 00:00:00  来源:

美国农业部自2005年4月4日起实施原产国标示法,强制要求所有在超市贩售的鱼贝类均须标明系养殖或野生捕获及其原产国。

此法令仅适用于美国约37 000家零售业者,而餐厅、零售店所附设速食部的沙拉吧、熟食及外卖区、肉贩、鱼市场及出口商则得以豁免。鱼贝类在贩售时须标明原产国及制造方式,但倘该鱼贝类仅为加工产品的原料成份除外。

美国农业部自2004年10月5日公告原产国标示法的临时性最终法案(Interim Final Rule;IFR),广求各界意见,并给予六个月的过渡期间,俾使业者可将未标示的产品进行处理以符合原产国标示法。

依业者所提的要求及意见,美国农业部提出一份贸易须知(Notice to the Trade)以厘清对零售业者及其供应商在原产国标示法下的特定要求。藉由澄清IFR对零售业及其供应者的规定,此须知将确保消费者可在可能最低成本下获得正确的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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