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8日美国国务院证明,根据公法101-162的第609条,13个国家已经采取措施来减少捕虾过程中误捕海龟,而美国在此项上已取得有效进展。同时国务院也证实在此条款下其他24个国家和一个经济特区香港的捕鱼环境都没有对误捕海龟造成威胁。因此依照第609条款,没有相关证明的进口虾将在2005年5月1日被禁止。
上一条:越南虾价格暴跌 下一条:马来西亚对白对虾养殖开禁
主办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承办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信息技术研究中心
京ICP备09074735-1号 京公安备110106060001号
网站保留所有权,未经许可不得复制,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