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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部分国家、地区及组织保健食品监管概况
2020-02-18 14:15:58  来源:食品伙伴网

保健食品,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地区或组织也被称为膳食补充剂、食物补充剂、天然健康产品或健康食品等,是指具有保健声称且可为消费者提供维生素或矿物质类营养物质、或可改善身体机能的设定每日服用量的产品。依据产品功效性能大部分国家将其归类为食品类别项下并由国家主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规范,但也有少数国家或地区对该类产品按食品和药品划分进行分类监管。世界各国或组织对保健食品的监管大都采用注册制、备案制或许可制,只有获得官方相应形式的批准后产品方可上市流通,但也有部分国家对该类产品的监管较为宽松,仅作为普通食品对其进行管理。针对上述内容食品伙伴网整理了目前已开展研究的国家及组织相关保健食品监管概况,希望能为关注国内外保健食品监管的读者朋友提供帮助。
  1中国

1.1中国大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中对保健食品定义为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的食品。我国对保健食品的监管与国家机构改革紧密相连,目前该类产品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共同监管。其中,食品原料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企业标准备案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而保健食品的注册、生产许可、日常监管以及广告管理均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为规范健全保健食品市场的生产及流通,切实保护国民健康,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关的法律、标准及法规等,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正式将保健食品纳入特殊食品进行监管);《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的各项管理要求;《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明确规范保健食品名称的命名方式及方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主要用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的管理;此外,在《食品生产许科办法》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管理体系框架内还制定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及《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等。依据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目前我国在保健食品的管理制度方面主要执行对原料进行备案、对生产经营进行许可、对国产及进口保健食品进行注册管理的主要监管制度以及其他辅助性措施如GMP审查制、标识管理制度及广告审核制度等。
   1.2台湾地区
   在台湾地区,保健食品被称为“健康食品”,“《健康食品管理法》”对其定义为具有保健功效,并标示或广告该类产品具有该功效的食品。该类产品需经监管机构审批,主要用以增进民众健康、减少疾病危害风险,且具有实质科学证据之功效,无治疗及矫正疾病等医疗性能。台湾地区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是“卫生福利部”下属的“食品药物管理署”,在健康食品领域主要负责该类食品的许可审批、生产加工、进出口管理、市场抽检及风险评估等多个方面。
  “《健康食品管理法》”是台湾地区健康产品管理基本大法,主要规定了健康食品的许可、卫生管理、标示及广告、稽查及取缔、罚则等相关内容。为使该法更好执行和落地,台湾主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规,包括“《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细则》”、“《健康食品申请许可办法》”、“《健康食品查验登记审查原则》”、“《健康食品安全性评估方法》”、“《健康食品工厂良好作业规范》”,这些法规规范等涵盖了健康食品从科学性评估、到申请许可及至生产的全过程,至此,台湾在健康食品的管理上形成了自己的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台湾地区对保健食品的上市管理采取登记许可制度,该类产品只有在“卫生福利部”进行登记并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流通。另外,台湾地区对健康食品的审核登记实行双轨制,包括具备科学评估的个案申请和已经具有规格标准的产品申请。
   1.3香港地区
   香港地区法律法规对类似大陆地区的保健食品类产品并未进行规范的食品类别划分。经查询官方资料并分析研究,将该地区的相关产品分为两类:含有中药或西药成分的药物以及被归类为普通食品的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产品。
   在香港地区,官方部门主要依据产品成分及包装方式等对相关产品开展监管。负责该类产品审批注册及日常抽查检验工作的机构主要包括:卫生署中医药规管办公室、卫生署药物办公室和食物安全中心,各机构依据其职责权限分别负责不同产品的注册审批工作及该类产品的市场流通监管工作如产品抽查、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罚或销毁等处理决定。
   当前香港地区的药物或具有保健声称功能的产品由多部法规条例进行规范,包括:《药剂业及毒药条例》规范含有西药成分的产品的生产及流通;《中医药条例》规管纯粹由有效成分均为中药且具有治疗或保健用途的产品,其他类被归于普通食品类别的产品受《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或《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的监管。目前香港地区对含药用成分的产品采取注册审批制,对于其他类被归类为普通食品的产品,只要符合相关产品的质量及安全要求,勿需经注册便可进入流通。
   2 CAC
   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 CAC)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一个制定国际食品标准的政府间组织。自1961年第11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第16届世界卫生大会分别通过了创建CAC的决议以来,已有173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国组织(欧盟)加入该组织,覆盖全球99%的人口。CAC下设秘书处、执行委员会、6个地区协调委员会,21个专业委员会(包括10个综合主题委员会、11个商品委员会)和1个政府间特别工作组。

   食品法典委员会没有对“保健食品”做出专门的定义说明,而是通过“维生素及矿物质食品补充剂(Vitamin & Mineral Food supplement)”这一概念来对这一类物质加以阐述。其中《维生素和矿物质食品补充剂指南》对维生素和矿物质食品补充剂(Vitamin and mineral food supplements)的营养价值作了说明:来自其所含有的以单独或混合的浓缩营养素形式存在维生素和/或矿物质,在市场流通中主要以胶囊、片剂、粉末和溶液等形式展示或出售,服用时应按标识的剂量单位摄入,不得按传统的食物摄入方式食用,旨在补充食品正常饮食中的维生素和/或矿物质。

   食品法典委员会涉及食品补充剂的主要文件包括:CXG 55-2005《维生素和矿物质食品补充剂指南》和CXG 23-1997《营养和保健宣称使用准则》, CXS 1-1985《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CXG 2-1985《营养标签指南》、CXG 1-1979《声称通用指南》、CXG 9-1987《食品中必需营养素添加通则》和CXS 192-1995《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标准》等。
      3欧盟
   在欧盟,保健食品被称为食品补充剂(Food supplements),2002/46/EC《关于食品补充剂的成员国相似法案》中对该产品的定义为:具有营养或生理作用的营养成分或其他成分,旨在补充正常饮食带来的不足,可单独或以组合剂的形式进行出售,通常情况下以胶囊、锭剂、片剂、丸剂和其他类似形式,如粉末小袋、液体安瓿剂、滴液瓶和其他类似形式的液体和粉末形式在市场上销售。
   食品补充剂的安全和功能评价主要由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负责,具体监督管理由欧盟各成员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2002/46/EC《关于食品补充剂的成员国相似法案》是欧盟食品补充剂的基础性法规,规定了该法规规定了可用于制定食品补充剂的营养物质清单及维生素和矿物质的标签内容标识要求等。各成员国应确保只有符合指令制定相关要求的食品补充剂产品才可以在欧盟市场上销售。欧盟涉及食品补充剂的其它法规还包括(EC) No 1925/2006 《关于食品中添加维生素、矿物质及其他特定成分的法规》、(EU) No 1169/2011涉及食品标签要求、(EC) No 1924/2006《食品营养与健康声称》等。对于食品补充剂的市场准入,(EC) No 1925/2006《关于食品中添加维生素、矿物质及其他特定成分的法规》中规定对食品补充剂产品实施注册制度,欧盟成员国监管部门必须将强制添加的维生素和矿物质等产品的现有国家规定上报欧盟委员会,并向欧盟通报该国食品补充剂产品的最新预警信息等内容。
   4爱尔兰
   爱尔兰有关保健食品的法规是转化欧盟指令2002/46/EC《关于食品补充剂的成员国相似法案》的国家法规《欧洲共同体(食品补充剂)条例 2007》而来。该法规主要规定了食品补充剂标签广告的相关管理及可用于食品补充剂的维生素和矿物质。在爱尔兰,主要由爱尔兰食品安全局(FSAI)负责对食品补充剂产品进行监管,从而执行法规的相应要求。该国对食品补充剂的定义为:指以补充正常饮食为目的的食品,是营养物或具有营养或生理作用的其他物质的浓缩来源,单独或联合使用,具有营养或生理作用,以特定剂型销售,如:胶囊、锭剂、片剂、药丸和其他类似形式、小袋粉末、滴药瓶和其他类似形式的液体和粉末,其设计剂量为小单位量。
  爱尔兰对食品补充剂的监管同样执行通知制度。一般要求将该产品的标签式样寄交FSAI,并将该产品的销售情况通知FSAI。如产品在爱尔兰生产,则由生产商通知FSAI;如果是进口产品,则由进口商通知FSAI。首次在爱尔兰销售的食品补充剂必须使用在线通知表告知FSAI。在实际监管过程中,FSAI与环境卫生服务局合作制定了“食品补充剂企业检查助手备忘录”和“食品补充剂企业检查清单”,以用于食品补充剂生产/销售企业的官方控制检查。如果在官方控制期间发现不合格产品,则可以采取适当的执法措施。
   5马耳他
   马耳他有关保健食品的法规主要是《食品补充剂法规 2003》。根据时间推算,该法规是由马耳他本国独立制定实施的,并不是由欧盟有关食品补充剂的指令2002/46/EC转化而来(该法规2002年颁发,但2004年马耳他方加入欧盟)。在马耳他,保健食品被称作“食品补充剂”(food supplements)。在《食品补充剂法规 2003》修订版3.1(a)条款中定义为:指以补充正常饮食为目的的食品,是营养物或具有营养或生理作用的其他物质的浓缩来源,单独或联合使用,具有营养或生理作用,以特定剂型销售,如:胶囊、锭剂、片剂、药丸和其他类似形式、小袋粉末、液体安瓿、滴药瓶和其他类似形式的液体和粉末,其设计剂量为小单位量。
   目前,马耳他对食品补充剂主要采取向主管当局通报的方式进行监管,由卫生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食品补充剂产品首次投放市场时,制造商或进口商须将该产品所使用的标签式样送交食品安全委员会。必要时,卫生监督员可以要求生产商或进口商提供产品符合相关条例规定的科学工作内容和数据。
  6英国
   伦敦时间1月31日晚11时,英国正式“脱欧”,结束其47年的欧盟成员国身份,英国退出欧盟后,将进入为期11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英国和欧盟现行的贸易、旅行和商务规则将继续适用。在英国,保健食品被称作“食品补充剂”,并将其作为食品进行监管。在英国正式脱欧前,欧盟食品安全法被作为英国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的基本法。欧盟法律将食品补充剂定义为:作为补充正常饮食,并且是维生素或矿物质或其他具有营养或生理作用的浓缩物质,单独或联合使用,并以剂量形式出售的任何食品。
   在英国,食品补充剂被列为食品进行监管。其中卫生部负责制定英格兰内部有关食品补充剂的联邦和欧盟层面的法律。其余地区的食品补充剂监管分别由当地的贸易标准局和港口卫生当局负责。食品补充剂在上市流通前,各制造商或经销商需首先在当地的主管部门申请注册为食品经营者,并有责任确保所销售的食品补充剂的安全性。
   有关食品补充剂的法律法规包括:《食品安全法 1990》;EC食品补充剂指令(Directive 2002/46/EC);《食品补充剂(英格兰)条例2003》、《食品补充剂(苏格兰)条例2003》、《食品补充剂(北爱尔兰)条例2003》、《食品补充剂(威尔士)条例2003》等。
   7美国
   在美国,保健食品被称为“膳食补充剂”,对其采取有别于普通食品和药品的特殊监管模式。《膳食补充剂与健康教育法》中该产品被定义为:一种旨在补充食品的产品,它可能含有一种或多种如下食品成分:一种维生素、一种矿物质、一种草本(草药)或其他植物、一种氨基酸、一种用以增加每日总摄入量来补充食品的食物成分,或以上成分的一种浓缩物、代谢物、成分、提取物或组合产品等。产品的剂型应为片剂、胶囊、软胶囊、粉状或液体,如其他形式出现则必须标明是食品补充剂,不得以“代餐”或“普通食品”的类型出现。
   在美国,食品安全管理局(FDA)下属的食品安全与应用营养中心(CFSAN)负责监管膳食补充剂成品和食品成分。明确要求膳食补充剂和食品成分的制造商和分销商不得销售掺假或贴错标签的产品,生产商有责任在营销之前对其产品的标签和安全性进行评估,以确保它们满足《膳食补充剂健康与教育法》和FDA制定的与产品相关的法规的所有要求,同时FDA有责任对膳食补充剂的市场流通情况进行把控。依据21 CFR 111 《膳食补充剂生产包装标识的现行良好操作规范》,FDA可对食品补充剂的生产企业进行检查;依据21 CFR 190有关膳食补充剂产品的相关规定,如果膳食补充剂产品中含有新食品成分时,生产商或经营商需根据上市计划提前向食品安全和应用营养中心递交有关新食品成分安全性的信息资料。
  8加拿大
   加拿大与保健食品类似的产品称为自然健康产品(Natural Health Product,NHP),这类产品受加拿大卫生部下属的自然和非处方健康产品管理局(NNHPD)监管,该局负责包括自然健康产品在内的非处方和消毒剂药物的监管。《自然健康产品条例》对自然健康产品的定义为:附表1所列的物质或所有药物成分均为附表1所列明物质的物质组合物,是一种顺势疗法药物或传统药物,该类产品的功效主要包括诊断、治疗、减轻或预防人类的疾病,恢复或纠正人体的器官功能;或改变人体的有机功能等。
   《自然健康产品条例》对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营业执照、生产要求、设备、包装、标签规定及进出口流通等均进行了规定。此外,加拿大卫生部发布了相关指南,包括《自然保健品质量指南》《自然健康产品良好生产规范指南》等对自然健康产品的评价、生产和声称等进行了具体指导。在加拿大所有自然健康产品在销售前必须获得产品许可证。要获得许可证,申请人必须向加拿大卫生部提供有关产品的详细信息。加拿大卫生部对产品进行评估,在确认产品的安全及功效性后,会签发产品许可证及标签中必须标识的产品编号。
   9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没有规范保健食品的法定定义,与保健食品类似的产品为补充药品(Complementary medicines),补充药品是介于食品和药品之间的具有一定功效的产品,补充药品属于药品的范畴,由澳大利亚治疗产品管理局进行监管(TGA)。
   澳大利亚所有治疗产品在上市前均需在“澳大利亚治疗产品登记数据库(ARTG)”中进行登记或注册。基于食品的原料、功能和安全性等补充药品可以分为两类:列表补充药品和注册补充药品。列表补充药品被认为是低风险产品,该类药品在上市前不需要进行系统评审,仅需在ARTG进行登记,注册补充药品风险相对较高,在上市前需要先在ARTG申请注册,治疗产品管理局会对其进行系统评估,经评估认为其质量和安全满足相关要求后方准予注册。
   10新西兰
   新西兰对于保健食品没有单独的食品类别或者定义,与我国保健食品类似的产品称为补充食品(Supplemented Food)和食品补充剂(Dietary Supplements)。
   《新西兰食品 (补充食品) 标准 2016》对补充食品的定义进行了规范说明,规定其定义为:以食品形式呈现,其中含有一种或多种添加物质,或以某种方式进行加工后可提供超过某类单一营养素所规定的生理需求量;食品补充剂的定义及其它要求由《食品补充剂条例 1985》进行规定:以液体、粉剂或片剂的可控剂量形式,单独或混合销售的口服食用的氨基酸、可食用物质、草药、矿物质、合成营养素或维生素。
   目前在新西兰,补充食品由新西兰初级产业部(MPI)进行监管,食品补充剂由新西兰卫生部下属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局(Medsafe)进行监管。一般情况下,这两类类食品均不需要注册,但是如果食品补充剂产品中叶酸的每日推荐摄入量大于300微克,则需要向医疗器械安全局申请注册。
   11俄罗斯
   在俄罗斯联邦,保健食品被称作“生物活性添加剂(ВАД)”,关税联盟食品安全通用技术法规TR CU 021/2011《食品安全技术法规》中对该类产品的定义为:天然的和(或)具有天然生物活性的物质,以及打算与食品同时使用或存在于食品中的益生菌微生物。俄罗斯对生物活性添加剂的监管较为严格,主要由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公益监督局及85家地方分局对该类产品的注册(包括进口注册)、生产、流通及处置进行监管。涉及生物活性添加剂注册及流通领域的规范性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第52-FZ号联邦法《人口的卫生和流行病学福利》;第29-FZ号《食品质量与安全法》;关税同盟TR CU 021/2011《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卫生及流行病学条例2.3.2.1290-03《生物活性添加剂的生产流通管理卫生要求》等。
     关税同盟TR CU 021/2011《食品安全技术法规》中第24条明确要求:生物活性添加剂必须经过国家注册后方可上市流通,各成员国应指定专门的国家机构负责该类产品的注册管理工作。在俄罗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负责该类产品的注册。生物活性补充剂的注册成本取决于产品的来源及注册数量等。
   12新加坡
   在新加坡,保健食品被称为健康补充剂(Health supplements),是一种功效超出正常营养素的范围,可用于补充饮食、并支持或维持人体健康功能的产品,该产品必须以小剂量形式提供,如胶囊、软凝胶、片剂、液体或糖浆形式等。健康补充剂必须包含一种或多种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天然或合成)或天然来源的物质(包括提取物、分离物或浓缩形式的非人类、动物和植物材料)。
   新加坡的健康补充剂产品主要由卫生科学局(HSA)负责监管,进行检查确定其具体产品分类。新加坡发布了《新加坡食品和健康产品的分类》、《健康补充产品分类工具》等相关指南。健康补充剂的进口、生产和销售不需要经过HSA的批准和许可。但经销商(进口商、制造商、批发商和销售商)有义务确保产品无害或安全性。
   13菲律宾
   在菲律宾,保健食品被称作食品补充剂,其与传统食品的监管模式和主管机构基本一致。菲律宾对食品补充剂的定义出自Republic Act No. 9711《食品和药品监管法 2009》sec.10(ee)条款:食品/食品补充剂产品指的是旨在补充饮食的加工食品,该食品含有或包含以下一种或多种食品成分:维生素、矿物质、维生素或其他植物性、氨基酸和食品物质,从而增加每日总摄入量,使之符合菲律宾最新建议的能量和营养素摄入量或国际商定的最低每日需求量。该类产品通常以胶囊、片剂、液体、凝胶、粉末或药丸的形式存在,不作为常规食品或作为餐食、饮食或替代药品的唯一物品。食品药品管理局负责食品补充剂的监管,对其采取注册管理制度,食品补充剂在上市流通及广告宣传之前等都必须先在FDA注册。
   14泰国
   在泰国,保健食品被称为食品补充剂,其是指以片剂、胶囊、粉末、薄片、液体或其他形式含有的营养物质或其他物质的产品;对于希望受益于促进健康的消费者而言,食品补充剂产品不是常规食品。泰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下属机构食品局负责监管食品补充剂的生产流通。根据《食品法》B.E.2522,公共卫生部发布了具体法规实施监管食品补充剂,其中公共卫生部公告No.293/309/405/411等规定了食品补充剂的营养素和其他物质的定义,食品补充剂的质量或标准,其生产要求,其标签的具体要求,食品补充剂的警告信息及进口食品补充剂的要求等。食品和药物管理局制定了进口保健食品自由销售证书CFS的相关要求。
   泰国要求进口食品或泰国本地企业生产的食品需要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的进口食品许可证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其对食品补充剂的监管是许可制,可到食品局电子办公系统中提交材料申请许可。
   15马来西亚
   依据《药品注册指导文件》,马来西亚将保健食品分为“健康补充剂”和“介于食品和药品的中间产品”两种类别,其中介于食品和药品的中间产品会根据产品成分和比例来判定该产品属于药品还是食品。《药品注册指导文件》中分别对健康补充剂和介于食品和药品的中间产品(FDI)进行了定义说明。健康补充剂是指用于补充饮食并维持增强和改善人体健康功能的任何产品,以小单位剂型存在,例如胶囊、片剂、粉剂和液体。介于食品和药品的中间产品是指食品成分与用于口服的活性物质的组合的口服产品。在马来西亚,食品在上市前无需注册,但药品必须经过注册方可上市,而需注册药品中包含新药产品、生物制剂、仿制药、健康补充剂、天然产品。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管理局负责药品的监管工作,因此健康补充剂的注册及生产、流通及处置等工作也归该部门管辖。
   马来西亚食品药品中间产品委员会、国家药品管理局和食品安全与质量司,主要依据为食品负面清单和《药品销售法1952》中的要求对介于食品和药品的中间产品如何进行归类进行判定。
   16文莱
   文莱并未对保健食品或食品补充剂类产品进行定义说明,仅在有关加工食品的HS代码文件包含“Food supplements”(食品补充剂)中的分类信息,其对应的主管部门为卫生部下属的食品质量和安全控制处。
   依据产品来源不同,文莱对食品的监管实施差异化管理。对国产食品除特殊类别(人工甜味剂食品以及辐照食品)需要进行许可管理之外,其他产品一般需进行食品企业检查和市场监察。对进口食品进行注册(登记)管理,而对国产食品除特殊类别(人工甜味剂食品以及辐照食品)需要进行许可管理之外,其他产品一般需进行食品企业检查和市场监察。
   另外, 文莱是典型的由政府参与清真食品管理的国家,清真食品的生产阶段就由政府直接介入。清真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主要由宗教事务部清真食品控制处负责。按照相关清真法规的要求,文莱的加工食品企业必须申请清真许可证;进口加工食品类则不强制要求。
   17越南
   在越南,保健食品被纳入到功能性食品类别(还包括补品和特医产品)下。越南55/2010/QH12《食品安全法》第2.23条对保健食品的定义为:可维持人体功能、提高人体免疫力或降低疾病风险的食品。越南《食品安全法》第3.14条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由越南卫生部负责全面管控,卫生部指定食品安全局具体负责该类食品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定时向卫生部汇报工作。食品安全局主要负责保健食品的注册以及备案、生产、流通及处置等,同时该局与越南工商部下属机构共同管理保健品的进出口注册以及备案等。
   涉及保健食品注册以及在越南市场流通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越南《食品安全法》;16/2012/QH13《国会广告法 》、对生产以及经营企业进行规范的16/2012/TT-BYT《接触食品的用具及包装材料的卫生安全规定》、43/2014/TT-BYT《保健食品领域的基本管理法规》等。其中《保健食品的基础管理法规》中第2.3条明确要求:保健食品上市流通前必须经过国家注册或备案才可以在越南市场上流通。该类产品的注册成本取决于产品的来源及数量等。
   18印度
   在印度,保健食品被称为“健康补充剂”,《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或健康补充剂,营养品,特殊食品用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食品,功能性食品和新资源食品)条例2016》将该产品定义为:用于补充5岁以上人群的正常饮食,健康补充剂应包含一种或多种营养素的集中来源,即氨基酸、酶、矿物质、蛋白质、维生素、其他饮食物质、植物或植物药、益生元、益生菌和动物来源的物质或其它具有已知和确定的营养或有益生理作用的类似物质,可以单独或混合形式提供。
   在印度,健康补充剂与食品一同由印度食品安全标准局(FSSAI)负责监管,产品上市前应在FSSAI进行注册,注册时应符合《食品安全与标准法》及其系列条例相关规定要求,其中食品企业注册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企业许可和注册)条例2011》的规定;不合格产品按照《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条例 2017》的规定程序进行召回;食品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包装和标签)条例 2011》等要求。(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林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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