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流域开发和港口、码头、航道等工程建设,加剧了对水生生物及其生境的威胁,造成水生生物资源受到破坏。根据有关规定对水生生物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订补偿方案或补救措施,并落实补偿项目和资金。
为进一步明确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有关事项,贯彻落实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关精神,日前,农业农村部发布通知,就进一步明确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有关事项作出部署。
通知指出,建设单位是涉渔工程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的主体,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涉及水生生物保护区的还包括工程建设对保护区影响专题报告)中所列的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根据实施方案,组织落实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措施。
建设单位无能力落实保护和补偿措施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实施。补偿资金由建设单位支付给受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
通知明确,渔业部门要对实施方案编制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把关,确保方案合理可行。并对保护和补偿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技术审查和调查评估,所需相关费用应纳入补偿资金。渔业部门要加强与建设单位的沟通磋商,可通过协议书等形式与建设单位明确相关责任分工,并视情为其提供职责范围内的组织协调等方面的协助。
通知要求,各地渔业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开展探索性研究与实践,为更好地开展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补偿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