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政府发布《辽宁省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本规划是《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形成辽宁省海洋主体功能区布局的基本依据,是辽宁省海洋空间开发的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
规划提出阶段性目标:到2020年,辽宁省管辖海域海洋开发强度控制在1.1%以内,优化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海洋开发强度分别控制在3.17%和0.43%以内,管辖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82%;通过海岸环境综合整治与修复,使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禁止开发区域(国家及省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占管辖海域面积比例不低于11.29%,禁止开发区域内海岛个数不低于78个。
辽宁省海洋主体功能区按开发内容分为产业与城镇建设、农渔业生产、生态环境服务3种功能;依据开发方式,分为优化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等3类分区。
优化开发区域划定8个,占全省的26.12%,要求优化海域空间布局,控制开发强度,构建布局合理、开发有序、各具特色的沿海经济区。优化海洋产业结构,加强对海洋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和优化升级,推动海洋产业结构向高端、高效、高附加值转变。优化海域海岛生态环境,实行更高要求的污染物减排指标,更严格的环境准入标准,大幅度减少污染排放。
限制开发区域划定14个,占全省的62.59%,涉及海洋渔业保障区和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要求增强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科学发展养殖业,不得擅自改变重要生态功能区的海岸、海底地形地貌及其他自然生态环境状况,保持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稳定,维持海岛利用现状,防止海岛资源遭到破坏。
海洋禁止开发区域包括5处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1处省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占规划面积的11.29%,规划期内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海洋自然保护区,自动进入禁止开发区域目录。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严格管理、强制保护,确保海洋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延承性、独立性。大力控制人为因素对海洋生态和海洋环境的干扰破坏,严格禁止不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
规划提出,在辽宁深入实施沿海经济带发展战略,实现由海洋大省向海洋强省跨越的征程中,海洋将在资源供给、经济发展、空间拓展、生态文明、权益维护等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辽宁省将建立和完善海洋主体功能区政策支撑体系,采用指导性、支持性和约束性政策并行的方式,形成适用于海洋主体功能定位与发展方向的利益导向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