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培训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培训工作,规范办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农业部培训班管理暂行规定》(农人发〔2014〕8号)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院属各单位及院机关(除特别说明外,以下简称“各单位”)培训班的分类、审批和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举办培训班应当本着服务渔业、确属必要、厉行节约、讲求实效的原则,严格实行计划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规范培训经费管理。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四条 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院培训班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制度。根据经费来源,院培训班分为二类:
(一)第一类培训班:指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培训班,包括5小类培训班:
1.以院名义面向院本级和全院干部职工举办的培训班,报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审批;
2.以院名义面向全国农业系统举办的业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班,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批;
3.院属各单位面向本单位干部职工举办的培训班,报院审核,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备案;
4.院属各单位面向全国农业系统举办的业务管理培训班,报院审核,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备案;
5.院属各单位面向全国农业系统举办的专业技术培训班,院属各单位审核,报院备案。
(二)第二类培训班:指各单位使用非财政资金举办的培训班,其中以院名义举办的培训班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核,院本级组织实施;院属各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报院审批,农业部部科技教育司备案,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申报下年度举办培训班计划,其中,院属各单位通过院公文系统报院,院机关各处室及业务机构提交院人才工作处。院人才工作处汇总、初审,财务处审核后提交院常务会审议。
第六条 院人才工作处按照分级审批管理制度,将经院常务会审议通过后的培训班计划报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和科技教育司审批、备案。
第七条 各单位在院系统内、外部举办的培训班且不发生培训费的,不执行上述培训班审议程序。
第三章 办班管理
第八条 培训班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后的年度培训计划和有关规定,并提交印发培训通知。
第九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培训班,培训内容、对象、时间、地点和经费来源原则上不得更改,执行中确因特殊原因需做出调整的,或者举办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培训班,按照分级审批管理制度要求,以院名义举办的培训班调整需报部审批,以院属单位名义举办的培训班调整需报院审批或报部备案。未按规定程序批准,不得计划外举办培训班。
第十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一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二条 各部门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三条 实行培训质量评估和总结制度。培训举办单位应加强学员管理,强化学风建设,建立健全培训质量评估制度,并对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评估报告。根据分级审批管理制度,每年年底,各单位应当将本年度举办的培训班通知、课程表、教学质量评估报告、参训人员名单、全年培训总结等材料报相应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章 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结账
第十四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用费。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十五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费和讲课费 |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
合计 |
180 |
110 |
100 |
60 |
450 |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如培训班标准国家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六条 举办第一类培训班的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举办第二类培训班,可向学员收取培训费,收费标准参照综合定额标准。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支出收取培训费。
第十七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第十九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五章 监督和纪律
第二十条 培训班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由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工负责同志负直接领导责任,直接负责同志负具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院人才工作处、财务处、监察和审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执行培训计划和经费支出范围及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责令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办班的;
(二)未经批准,与院系统外的单位联合办班或转让第三方承办培训班的;
(三)以办班名义组织公费旅游或进行其他与培训无关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到国家明令禁止的21个风景名胜区办班的;
(五)违反经费管理规定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举办的各类涉外培训班,按有关审批程序规定报批。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院人才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