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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天邦人才和谐成长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2017-04-14 16:33:07  来源: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天邦人才和谐成长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奖励基金”)的管理,保证资金使用有效、安全、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基金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水科院”)与宁波天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邦公司”)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水科院中青年拔尖科技人才、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对获得者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三条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金支出和奖励评审工作必须的支出。奖励基金单独建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设立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由水科院和天邦公司共同组成。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7名。主任由水科院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天邦公司主要领导担任,委员分别由双方分管领导和人事人才、科技管理、财务部门负责人担任。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五条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定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并监督奖励基金年度经费安排使用情况;

(三)决定奖励基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挂在水科院人才工作处。

第七条奖励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起草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制定奖励基金年度经费安排使用计划;

(三)负责编制奖励基金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并负责向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四)负责奖励基金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奖励金额:

(一)优秀科技创新团队:10万元/团队(一次性奖金)

(二)拔尖科技人才:5万元/人(一次性奖金)

(三)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确定奖励金额。

第九条 奖励基金由天邦公司每年出资50万元,水科院每年以项目的形式配套50万元,并广泛接受国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与赞助。

第十条 奖励基金上年度余额及利息结存转入下年度奖励基金帐户。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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