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发布《黑龙江省2023年禁渔期通告》,首次将林蛙纳入禁渔管理。根据通告,全省境内野生林蛙种群的禁渔时间为全年;林蛙人工增殖群体捕捉实行专项(特许)捕捞管理,禁渔时间为6月15日0时-8月1日24时。林蛙禁捕期禁止销售林蛙,非禁捕期销售林蛙要提供林蛙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许或相关证明材料,完全人工养殖户销售林蛙要持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
2020年,为保护和规范存在交叉管理的蛙类养殖产业,农业农村部联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明确中国林蛙(东北林蛙)和黑龙江林蛙(以下简称“林蛙”)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在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东北林蛙资源与栖息地调查”“东北林蛙种质资源系统调查”等项目经费和政策支持下,黑龙江所联合有关单位对东北地区林蛙资源和栖息地状况持续开展科考调查及产业发展调研。基于调研结果,黑龙江所向黑龙江省渔业渔政管理局提出林蛙禁渔制度建议并被采纳,为全省林蛙资源和栖息地保护、科学制定增殖捕捞规范和林蛙产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黑龙江所将持续开展东北地区林蛙资源、栖息地及产业发展状况调研,以及林蛙饲养繁殖技术、规模化全人工养殖技术等方面研究,全面提升林蛙资源保护能力和利用水平。